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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8-12-03 来源:黑龙江省粮食局官网 浏览次数:808

黑粮调联〔2018〕107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各有关直属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各有关分支机构,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

        现将《黑龙江省2018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8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2018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8〕99号,以下简称《执行预案》),及国家五部门《关于公布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6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8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当粳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2018年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30元,以201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必须为2018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55%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和谷外糙米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等级内规定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按照《执行预案》要求,四等及以下粳稻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问题,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35%扣量后直接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按照《执行预案》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经会商省粮食局、农发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中储粮各直属企业要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密切协调,在收购启动前将辖区内的最低收购价粳稻委托收储库点名单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以便于农民出售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

        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统筹督导,组织协调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各项相关政策。

        (一)严格落实敞开收购政策。收购期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对农民销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粳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政策。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粳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整精米率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及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卖粮农民。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最低收购价粳稻的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各直属企业要根据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的收购结算单据及时通过网银支付粮款,决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中储粮各直属企业要对外公布粮款支付部门电话并确保收购期间接听畅通,以便于售粮农民查对核实粮款到账情况。对确因工作或技术原因造成粮款汇兑支付延误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作出情况说明,明确延期支付时限,并主动告知辖区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和售粮农民。

        (四)严格遵守收购工作纪律。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粮食收购中,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切实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便民优质服务。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农民有序卖粮。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减少卖粮等候时间,避免排长队,适时做好延时服务,不让农民卖过夜粮。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损失。

        (六)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及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的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巡查。省粮食局负责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辖区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收储库点粮食收购、保管等各环节业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收储库点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组织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牵头,省粮食局、农发行共同组成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联合巡查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巡查指导,并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省级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                  

调控处   0451—53600102

监督检查处   0451—53609524

省农发行                 

粮棉油处   0451—84685239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购销计划处   0451—87117622

 

2018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水分超标准扣量价格表(国标三等)

稻谷检测水分(%)

农民卖粮价(元/斤)

14.5

1.300 

15.0

1.287 

15.5

1.274 

16.0

1.261 

16.5

1.248 

17.0

1.235 

17.5

1.222 

18.0

1.209 

18.5

1.196 

19.0

1.183 

19.5

1.170 

20.0

1.157 

20.5

1.144 

21.0

1.131 

21.5

1.118 

22.0

1.105 

此表仅为超标准水分因素扣量价格表,杂质、谷外糙米、黄粒米等其他指标扣量因素均未包含在内。


咨询电话: 400-0705-777